01
督促指导学校规范安装和使用燃气管道、连接管、减压阀、自闭阀、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严禁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学校燃气设施和计量装置、私接“三通”等行为
02
加强对学校校舍设计、新建、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监管,每年组织1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排查建造年代久远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园体育场馆等,对鉴定为D级危房,且已无修缮价值的,依法拆除、置换或重建。
03
对实验室定期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 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
04
按规定配备校车驾驶员、安全管理员及卫星定位、校车标志灯、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装置,合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标牌、标线。校车接送学生时应严格按照核定人数、规定路线、停车站点运行。严禁使用无营运资质的车辆以及三轮车、农用车等没有安全保障的车辆接送学生。
05
加强对学校锅炉、快开门式压力容器、烘缸(筒)、压力管道等承压类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每日巡检、每月自查、定期检验。
06
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严格落实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辅料公开招标采购制度和学校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07
各地对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水井、蓄水池、废弃矿井等各类水域建立台账、明确责任,设立警示标志、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护设备,组织开展常态化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事故多发水域安装视频监控和警报系统。指导学校开展覆盖全体师生和家长的防溺水安全警示教育。
08
督促指导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校园消防设施、器材,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口(外窗、逃生通道),全面清理违规设置的影响人员疏散和逃生及灭火救援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
01
督促承办者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提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
02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由活动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并按规定提交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等材料,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结合安全评估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意见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地方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但应当于活动举办日20日前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定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并组织实施。
03
从严票证管理,监督承办者根据活动性质、特点、票证制作和售发的安全监管要求,标明证件种类、发放范围、通行区域和编号,必要时还应增加防伪信息和人员身份信息;发售的票证上应注明禁止或限制性携带的物品等安全管理要求。
04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或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 承办者应当提交包含安全内容的联合承办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楼梯和消防救援口治理工作的方案
01
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应分散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设置1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外,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层数不超过三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大于50人的多层公共建筑。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 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02
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的外窗不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无外窗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层应设置消防救援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米, 当利用门时, 净宽度不应小于0.8米), 并在室内和室外设置永久性明显标识。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设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得被遮挡或封堵, 确因特殊需要进行包覆处理的,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消防救援口宜临街、临路设置,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便于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引导有条件的人员密集场所配备逃生绳、悬挂式逃生梯和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辅助逃生设施。
关于加强实验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案
01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装修等)应依法依规进行项目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
02
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的空间布局、消防、强弱电、给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材料等要符合实验室安全管理标准。
03
实验室设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实验人员使用设施设备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要求进行记录。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应定期检验,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资质。
04
实验室内所有化学品都要有明显标签,标明化学品名称、质量规格及生产日期。化学品按类别存放,互相作用的化学品不能混放,必须隔离存放。
05
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要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建立健全人员出入、操作规范、个人防护、健康监护、菌毒种保管、废弃物处理和意外处置、消毒效果评估、实验室生物风险评估等规章制度。
06
有废气产生的实验室须安装排风设施,有毒有害废气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实验室产生的废液等危险废物要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储存,并交有资质单位专门处置。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生物废弃物须交专业机构集中处理。
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的方案
01
新建化工项目布局在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等级的化工园区(集中区)。
02
鼓励反应安全风险等级3级及以上的硝化企业逐步开展微通道、管式反应器改造。
03
对投产运行超过20年的化工装置、达到使用年限的设备设施开展风险评估,对高风险、较高风险老旧装置分类落实管控措施。
04
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的依法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05
督促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销售的企业,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06
督促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检验规定,规范安装、悬挂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全过程记录车辆运行轨迹。
07
督促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严防剧毒化学品流失。
08
不得超量、超期储存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打击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
09
紧盯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10
聚焦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导其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大型煤化工基地和产业聚集区配套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建立专业消防应急救援队伍。